东方电热(300217):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17:07:1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电热: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1元/股(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2023年12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回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止上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451,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487,706,540股的 0.2320%,最高成交价 5.71元/股,最低成交价5.1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13.898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