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300911):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亿田智能: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911 证券简称:亿田智能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ntive Smart Kitchen Appliance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 68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田智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3年 12月 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3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2,021.00万元(5,202,10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2,021.00万元(5,202,1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 1月 1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 12月 21日至 2029年 12月20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 6月 27日至 2029年 12月20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01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202,1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52,021.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2,021.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52,021.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1月 1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亿田转债”,债券代码“123235”。 公司已于 2023年 12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始终秉持“为亿万家庭构筑健康、开放、智能的集成厨房”的发展使命,致力于为消费安全、舒适的厨房体验。历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强大的集成灶研发体系、完善的产品生产线及覆盖广泛的多渠道销售网络,“亿田”已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集成灶品牌之一。近年来,公司先后荣获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制造精品、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新零售示范企业、绍兴市领军企业、绍兴市市长质量奖、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等多项荣誉。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集成灶,此外公司还向消费者提供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净水器、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其他厨房电器产品。 集成灶产品属于厨房电器产品中较为新兴的品类,它是在对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传统烟灶产品的功能进行集成组合的基础上,搭配消毒柜、烤箱、蒸箱、洗碗机等可选功能,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型智能厨房电器产品。相较于传统烟灶产品,集成灶最为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异的油烟吸、排性能,此外在降噪、美观度与实用性、操作便利性、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均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集成水槽产品主要系借鉴集成灶产品的“集成”设计理念,在传统水槽产品的基础上集成了净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等功能的新型水槽产品,而集成洗碗机产品主要指在集成水槽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集成洗碗机等功能的新型厨房电器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亿田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4,720.00万股股份,占比44.0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亿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伟勇、陈月华和孙吉。孙伟勇、陈月华系夫妻关系,孙吉系孙伟勇与陈月华之子。截至2023年9月30日,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83%股权,并通过亿田投资、亿顺投资、亿旺投资间接控制公司51.48%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0.31%股权;孙伟勇担任公司董事长,陈月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孙吉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上述三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等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 孙伟勇、陈月华和孙吉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伟勇先生,1965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0年 1月至 1996年 4月,于嵊州经商;1996年 5月至 2009年12月,任嵊州市万家发燃具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 9月至 2017年 10月,任亿田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陈月华女士,1965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0年 1月至 1996年 4月,于嵊州经商;1996年 5月至 2009年 12月,任嵊州市万家发燃具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监事;2003年 9月至 2017年 10月,任亿田有限监事;2017年 10月至 2021年 4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 4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孙吉先生,1990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0年 9月至 2012年 8月,任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 10月至今,任亿田电商监事;2015年 2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 10月至 2021年 4月,任公司董事;2021年 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三)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52,021.00万元(即 5,202,100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4,330,689张,即433,068,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3.25%。 (三)发行价格:100元/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021.00万元。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2,021.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七)配售比例 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 4,330,689张,配售金额为 433,068,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3.2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859,026张,即 85,902,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6.51%;由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12,385张,包销金额为 1,238,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24%。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 2023年 12月 29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527.43万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52,021.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4,330,689张,配售金额为 433,068,90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3.2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为 84,288,389,930 张,网上中签率为0.0010338434%,网上最终配售 859,026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6.51%。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12,385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24%。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 2023年 12月 2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74号)。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孙江龙、余东旭 项目协办人:梁佳斌 项目组其他成员:戚淑亮、王舒、刘可朦、柴方艺、汪力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梁瑾、张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18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三)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惠丰、邓红玉、刘亚芹、邱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号 4楼 电话:021-23280000 (四)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经办评级人员:张伟亚、徐宁怡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3楼 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审批及同意注册情况: 2023年 4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 5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 6月 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 9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前次公告的相关预案等进行了修订。 2023年 12月 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年第 78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01号文同意注册。 (二)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52,021.00万元。 (四)发行数量:5,202,100张。 (五)上市规模:52,021.00万元。 (六)发行价格:100元/张。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21.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51,493.57万元。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2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21.00万元,发行数量为5,202,1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3年 12月 21日(T日)至 2029年 12月 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第六年为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12月 27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 6月 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 12月 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8.0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每股增发新股0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1 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数量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亿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亿田智能 A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4.873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48732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股总股本为 106,748,85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106,748,85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5,202,084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5,202,100张的99.9997%。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11”,配售简称为“亿田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911”,申购简称为“亿田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节之“二、(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 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③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④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2,021.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有效期为 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聘任财通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公司与财通证券就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签署了《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均视为其同意财通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其同意《受托管理协议》的所有规定。 (二十三)本次可转债的违约责任 1、债券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4)公司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针对公司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保证按照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可转债利息及兑付本次可转债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可转债利息或本次可转债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或利息,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20%)。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相应约定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业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26%、34.23%、26.82%和 25.31%,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07%、32.31%、25.80%和 24.00%。 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产销规模增长,材料采购的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规模大幅增长。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主要系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良好,支付的供应商货款金额较多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20,350.90万元、27,979.16万元、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25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319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3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 1-9月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注 2:2023年 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已经年化处理,下同 (二)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4号——每股收益》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 +NP÷2+E ×M ÷M -E ×M ÷M ±E ×M ÷M) 0 i i 0 j j 0 k k 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E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期初净资产;0 E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E为报告期回购或i j 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M为报告期月份数;M为新增净资产下0 i 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j 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k 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S +S +S ×M ÷M -S ×M ÷M -S 0 1 i i 0 j j 0 k 其中:P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为期初股份总数;S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0 1 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为报告i j 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为报告期缩股数;M报告期月份数;M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k 0 i 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j (3)稀释每股收益=P /(S +S +S ×M ÷M –S ×M ÷M –S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1 0 1 i i 0 j j 0 k 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 38.08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 52,021.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 1,366.10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和 20,971.99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8,767.8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 1-9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1,634.94万元、122,965.72万元、127,574.96万元和 94,377.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20,971.99万元和 17,505.35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机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76.24万元、20,955.36万元和20,971.99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8,767.8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26%、34.23%、26.82%和25.31%,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350.90万元、27,979.16万元、16,438.25万元和18,097.0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5.74%,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25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319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3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67%,未超过百分之三十。因此,截至2023年 9月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