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源药业(832735):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00:43:22 中财网

原标题:德源药业: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

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Deyu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29号)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草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别提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600.00万股(含本数),若按照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测算,占比 7.67%,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综合基地项目一期工程50,000.0015,000.00
 其中:原料药车间及配套设施38,000.0015,000.00
 制剂车间及综合仓库12,000.00-
合计50,000.0015,000.00 
注:本项目系由公司 2021年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固体制剂车间扩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变更而来,变更前次募集资金 18,000.00万元投资本项目。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本项目已使用前次募集资金 6,440.06万元。

根据公司业务规划及资金安排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综合基地项目一期工程”采取整体设计、分批建设的方案,计划第一期优先建设原料药车间及配套设施,满足公司原料药盐酸二甲双胍、那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苯甲酸阿格列汀、磷酸西格列汀、利格列汀、琥珀酸曲格列汀、依帕司他的需求。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主体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1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1
二、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1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19 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 ...................................................... 56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7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 72 二、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 75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75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78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78 六、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78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 .............................................................................. 85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 86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 87
十、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87 十一、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87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89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89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 .............................................. 89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 95 四、可行性分析结论 .............................................................................................. 95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 96
一、公司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 96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 .............................................................. 97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05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 105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 105 三、本次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105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10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06
六、本次发行引入资产后对公司负债的影响 .................................................... 106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 107 八、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 107 九、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 107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08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 108
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10 三、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 1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2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普通名词释义  
公司、发行人、德源药业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发行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之行为
南京德源南京德源药业有限公司,为德源药业全资子公司
德源医药商业、连云港德源连云港德源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为德源药业全资子公司
天津药物研究院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CD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典委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医保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
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IQVIA艾昆纬,为美国医药咨询服务机构
国药控股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药集团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医药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日本武田日本武田制药公司
美国礼来美国礼来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两年一期、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9月
报告期各期末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9月 30日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开源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专业名词释义  
原料药用于生产化学制剂的主要原材料,是制剂中的活性药物 成分
药用辅料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 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且包 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
医药中间体用于药品合成工艺过程中的一些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
化工中间体用煤焦油或石油产品为化学原料制造染料、农药、医药、 树脂、助剂、增塑剂等的中间产物。中国将生产 11 大 类精细化学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统称为化工中间体
制剂为适应治疗或预防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剂型要求所制成 的,可以最终提供给用药对象使用的药品
中药饮片中药材按照中医理论、中药炮制方法加工炮制后的、可 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
中成药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满足预防及 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 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商品化的一类中药制剂
专利药最早研发并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保护的药品,一般 有 17-20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企业未经许可 不能仿制和销售
原研药专利药过了专利保护期,由原生产商生产的药品
仿制药当专利药过了专利保护期,其他生产商生产仿制出的药 品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致性评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 机构开一次发票
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药 品的中标价格和供应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 方式
4+7带量采购带量采购划定的第一批的 11个试点城市,包括 4个直 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7个副省级城市:沈 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和西安
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将原料药和制剂生产过程进行整合,以优化整个生产 链,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IDFInternational Diabetes Federation,国际糖尿病联盟
1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病因一般是自身免疫缺陷或是遗 传所得,临床表现为胰岛 β细胞被破坏,因而胰岛素分 泌缺乏,需终身使用外源胰岛素治疗,多发于儿童及青 少年
2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最常见的类型。病因是胰岛 β细胞功能缺陷所导致的胰岛素分泌减少(或相对减 少)、胰岛素抵抗所导致的胰岛素在机体内调控葡萄糖 代谢能力的下降或两者共同存在等,多发于成年人
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间被诊断的糖尿病,妊娠期间产生的大量多种激 素可能引起胰岛素抵抗,妊娠结束后一般会自愈
TZDs噻唑烷二酮类药物,能明显增强机体组织对胰岛素的敏 感性,改善胰岛 β细胞功能,实现对血糖的长期控制, 以此降低糖尿病并发症发生的危险
DPP-4抑制剂二肽基肽酶 4抑制剂,是一类治疗 2型糖尿病的新型 药物,能够抑制胰高血糖素样肽-1和葡萄糖依赖性促 胰岛素分泌多肽的灭活,促进胰岛 β细胞释放胰岛素, 同时抑制胰岛 α细胞分泌胰高血糖素,从而提高胰岛 素水平,降低血糖
SGLT-2抑制剂指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 2抑制剂,是一类新型抗糖 尿病药物,可以抑制肾脏对葡萄糖的重吸收,使过量的 葡萄糖从尿液中排出,降低血糖
GLP-1受体激动剂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是一类治疗 2型糖尿 病的新型药物,通过激动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发挥 肠促胰岛素的作用而产生降糖效果
分级诊疗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 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从全科 到专业化的医疗过程
医联体医疗联合体,是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 起,通常由一个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社区医 院、村卫生室组成一个医疗联合体
AT1受体血管紧张素 I受体
PPAR过氧化物酶体增殖激活受体
RAAS系统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
HbA1c糖化血红蛋白,代表被糖化的血红蛋白量占总血红蛋白 量的比例,是糖尿病诊断与治疗过程中常用的检测指标
IGT葡萄糖耐量异常,指某些人空腹血糖虽未达到诊断糖尿 病所需浓度,但在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中,血糖浓度处
  于正常与糖尿病之间。这些病人尚不能诊断为糖尿病, 但以后发生糖尿病的危险性以及动脉粥样硬化、心电图 异常发生率及病死率均较一般人群高
PAH肺动脉高压
ET受体内皮素受体
OAB膀胱过度活动症
M受体毒蕈碱性受体
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
DIP按病种分值付费
本募集说明书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Jiangsu Deyu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资本78,245,040元
公司设立日期2004年 10月 29日
股票上市地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源药业
股票代码832735
法定代表人陈学民
公司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29号
邮政编码222047
电话号码0518-82342975
传真号码0518-82340788
互联网网址www.pharmdy.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盐酸吡格列酮、那格列奈)的研发、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注:公司于 2021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业绩考核不达标及激励对象离职,2023年 10月 17日公司回购注销股票数量 30,600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8,275,640股变更为 78,245,040股。

二、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78,275,64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股份总数54,765,89369.97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524,06926.22
 董事、监事、高管7,495,7229.58
 核心员工1,805,2502.31
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股份总数23,509,74730.03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1,844,99427.91
 董事、监事、高管22,595,16728.87
 核心员工896,9401.15
股份总数78,275,640100.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形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李永安境内自然人8,113,45910.37
2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7,560,0009.66
3陈学民境内自然人5,040,0006.44
4任路境内自然人4,549,2005.81
5徐维钰境内自然人4,473,4775.72
6徐根华境内自然人4,064,4005.19
7范世忠境内自然人4,032,0005.15
8郑家通境内自然人3,360,0004.29
9张作连境内自然人2,017,2002.58
10徐金官境内自然人2,016,0002.58
11何建忠境内自然人2,016,0002.58
合计-47,241,73660.37 
注:徐金官、何建忠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01.60万股,均为公司前十大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永安、陈学民、徐维钰、任路、徐根华、范世忠、郑家通、张作连、徐金官、何建忠、孙玉声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上述 11名自然人股东于 2015年 1月 30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 2018年 1月 29日;2017年 12月 5日,上述 11人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 2020年 12月 4日;2020年 9月 9日,上述 11人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 2024年 2月 18日。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11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 53.11%的股份。此外,上述 11名自然人股东中的李永安、徐根华、张作连、徐金官、何建忠、孙玉声通过其控制的威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 1.04%的股份。综上,上述 11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54.15%的股份,均承诺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其一致表决权的行使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述 11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上述 11名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永安先生,1957年 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705195707******,1981年 12月毕业于扬州大学(原扬州工业专科学校)机械制造专业,专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获得者。1982年 2月至 1984年 2月任连云港市医疗设备厂技术科副科长;1984年 2月至 1986年 2月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技术开发科科员;1986年 3月至 1990年 10月任连云港制药厂副厂长;1986年 3月至 1993年 1月任连云港药用包装材料厂副厂长;1993年 1月至 1996年 11月任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现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1996年 11月至2004年 12月任董事长,2005年 1月至 2017年 12月任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1996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任连云港恒瑞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 9月至今任连云港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 1月至 2017年 12月任连云港本一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 2月至 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 12月至 2023年 4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 5月至 2023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 12月至今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

陈学民先生,1968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10104196801******,1990年 7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原华东化工学院)化学制药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1990年 8月至 1993年 1月任连云港制药厂实验室及车间技术员;1993年 1月至 1998年 3月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科技科科员;1998年 3月至 2004年 10月曾先后任连云港恒瑞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副部长、副总经理;2004年 10月至 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23年 4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 7月至今任北京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维钰先生,193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705193810******,1966年 9月毕业于南京大学生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66年 9月至 1983年 8月曾先后任连云港市东方红化工厂车间主任、技术科长、副厂长、厂长;1983年 8月至 1998年 3月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1998年 3月至 2004年 4月任连云港恒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4年 10月至 2005年 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 2月至 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2月至 2017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任路先生,1954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705195401******,1985年 7月毕业于南京化工学院化工技术与管理干部专修科,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70年 11月至 1979年 12月曾先后任连云港市东方红化工厂车间主任、书记;1980年 1月至 1982年 8月曾先后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办事员、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1982年 9月至 1985年 7月在南京化工学院《化工技术与管理》干部专修科学习;1985年 7月至 1986年 2月任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科技科副科长;1986年 3月至 1986年 6月任连云港市制药厂副厂长;1986年 7月至 1988年 4月任连云港药用铝箔筹建处主任、代厂长;1988年 5月至 1992年 12月任连云港市药用包装材料厂书记、副厂长;1993年9月任连云港恒瑞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年 10月至 2005年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 2月至 2014年 11月任监事;2005年 10月至 2014年 3月在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 12月至 2023年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根华先生,1962年 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705196204******,1983年 7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机械制造与工艺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3年 8月至 1986年 3月任天津纺织机械厂工艺部技术员;1986年 3月至 1987年 12月任连云港制药厂铝箔筹建处国外设备组组长;1988年 1月至今历任连云港药用包装材料厂、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现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部主任、副厂长、总经理。

范世忠先生,1968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110108196811******,1990年 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0年 8月至 1999年 12月在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担任讲师;2000年1月至 2004年 12月任教于南京财经大学,任广告教研室主任;2004年 12月至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今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郑家通先生,1962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705196209******,1985年 7月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原南京药学院)药学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5年 7月至 1988年 8月先后曾任连云港中药厂技术员、中心实验室主任、技术科长;1988年 8月至 1990年 7月任连云港制药厂抗生素项目筹建技术负责人;1990年 7月至 1991年 11月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生产科科员;1991年 11月至 1994年 7月任连云港中药厂副厂长;1994年 7月至 1998年 10月任中美合资连云港路坦制药有限公司中方总经理;1998年 10月至 2004年 10月任连云港恒瑞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2004年 10月至 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2022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 1月至 2023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作连先生,1960年 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705196007******,1986年 7月毕业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 1月至 1987年 5月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财务科会计;1987年 6月至 2021年 12月,历任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现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财务科长、财务经理、副厂长、副总经理;2009年 7月至 2020年 6月任四川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5月至今任江苏锦尚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22年 5月至今任连云港锦尚新材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金官先生,1963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20703196305******,1990年 10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 7月至 1987年 9月任连云港医疗设备厂技术开发科科长;1987年 9月至 2005年 1月历任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现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生产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 1月至 2011年 3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 3月至 2014年 11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2月至 2023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建忠先生,1970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20111197010******,1992年 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光学仪器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 8月至 1994年 12月任连云港药用包装材料厂生产部技术员;1995年 1月至今任连云港中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现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23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 12月至今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玉声先生,1956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705195608******,1996年 12月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 7月至 1981年 9月任扬州医药公司保管员;1981年 10月至 1982年 9月任连云港中药厂技术员;1982年 10月至 1991年 10月历任连云港市医药管理局秘书、秘书科副科长;1991年 11月至 1995年 10月任连云港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书记、副总经理;2002年 12月至 2004年 9月任连云港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4年 10月至 2005年 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04年 9月至今任连云港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 12月至 2017年 12月任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情况
2021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后经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人,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自本计划授予日之日起 36个月内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员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2,828,000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53%,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比例为 100.0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最终实际授予 130人,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28,000股,授予价格为 10.75元/股。

2022年 3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对 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5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核查意见,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 2022年 4月 26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5,28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人民币现金 3.00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利润分配后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75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调整为 10.45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回购 35,5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5%。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 65,250,500股。

2022年 7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7,000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名激励对象,公司以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派息调整后的 10.45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对 3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40.00%合计1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2022年 6月 2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5,250,500股减少至 65,240,500股。

2023年 3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下,在 2022年利润分配完成后,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名离职激励对象调整后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核查意见,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异议。

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年 5月 17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65,24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转增 2股。权益分派后,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次回购注销数量由 10,800股调整为12,960股,将本次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 10.75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调整为8.42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回购12,96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2023年 6月 13日,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 78,275,640股。

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人数为 11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5,060股。对 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5名激励对象,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调整后持有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30%予以回购注销。此外,公司董事会在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对 2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调整后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23年 10月 17日,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 78,245,040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的调整情况、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回购注销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费用及对公司业绩影响等详细内容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行业所属分类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内分泌治疗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的医药制造企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E272)。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重要政策
1、公司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
公司属于医药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上述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部门/协会相关职责介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 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 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 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 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 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 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 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 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 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 作。 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 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 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1、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 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 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 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 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 维权工作。 3、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 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4、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 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5、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 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 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 组织实施推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
 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2、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 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 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3、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 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 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医疗保障局1、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 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 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 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4、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 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5、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 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盐 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 储备管理工作。
除上述国家级主管部门的总辖管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另外,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咨询、研究、内部沟通交流等基础工作。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在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及使用等各环节均已建立了相对完善、严格的监管体制,具体如下:
(1)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 103号)》,自 2019年 12月 1日起,取消药品 GMP、GSP认证,不再受理 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 GMP、GSP证书。2019年12月 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 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

2019年 12月 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 GMP、GSP证书。

(3)药品标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转药典委,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已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应当通知药典委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4)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药品注册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药品注册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

①药物临床试验
申请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Ⅳ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有关具体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制定公布。

药物临床试验主要内容如下:

药物临床试验阶段主要内容
Ⅰ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主要 目的是观察人体对药物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 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是临床药物的药效和安全性探索研究,主要目的 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并为 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确定给药剂量方案提供依据
Ⅲ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为临床药物药效和安全性确证研究,主要目的是 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 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 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 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 (BE试验)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 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 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根据《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 51号)》,为鼓励新药创制,严格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如下:

注册 分类分类说明包含的情形
1境内外均未上市的 创新药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 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境内外均未上市的 改良型新药2.1 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 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醋,或者对已知活性成 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 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 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 优势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2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 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
  2.3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 势
  2.4 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制剂
3仿制境外上市但境 内未上市原研药品 的药品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 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仿制境内已上市原 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 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境外上市的药品申 请在境内上市5.1 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 内上市
  5.2 境外上市的非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 境内上市
注 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注 2:注册分类 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5)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药监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旨在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6)基本药物制度
我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通过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我国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

(7)药品定价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 2015年 6月 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对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对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对于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8)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要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措施,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供应体系及降低药品价格,通常对入围及中标药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市场竞争情况构成一定影响。具体执行时医疗机构通常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并完成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执行过程中,医疗机构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中标企业需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中选地区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规定,我国公立医院主要实施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其中:
对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对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9)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两票制”政策的实行主要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以降低药品销售价格。“两票制”实施后,药品生产企业销往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主要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经销模式调整为配送经销模式。传统经销模式下,药品生产企业客户为传统经销商,传统经销商通常同时承担药品经销及市场推广职能;配送经销模式下,药品生产企业客户为配送经销商,配送经销商通常仅承担药品配送职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提出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提出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提出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10)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制度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制度主要为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根据目前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除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及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外,仿制药需通过一致性评价方可满足入围标准。根据目前省级、地市级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采购范围主要为本区域内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以入选采购目录,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形成互补。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年 2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提出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这对于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2018年 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 102号),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 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为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2016年 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41号)在北京 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9年 8月新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确立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医疗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医疗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动态更新。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023年 1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政府部门近年来出台一系列医疗改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并不断加以调整,规范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尤其在糖尿病等内分泌治疗细分领域,持续加大扶持力度,出台的具体行业政策如下:

政策名称时间颁发部门相关内容
《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 2023年2023年 7月国家卫健 委等六部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 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
下半年重点工作 任务》 持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加强重大慢性病 健康管理,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 作,持续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 购。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年内至少开展一批(含省际联盟)药 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现国家和 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 450个。
《政府工作报告 (2023年)》2023年 3月国务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 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
《“十四五”国民 健康规划》2022年 5月国务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国家慢性 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到 2025年覆盖 率达到 20%。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癌症、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 综合防治能力,强化预防、早期筛查和综 合干预,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早诊早 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 推进“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共管,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 管理服务率达到 65%以上。
《“十四五”市场 监管现代化规划》2022年 1月国务院继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完善与仿制药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 一致性评价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 推动仿制药质量提升。
《“十四五”医药 工业发展规划》2022年 1月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 九部委提升产业链优势。立足我国医药工业产品 门类齐全、规模体量突出、产业配套完整 等良好产业基础,鼓励企业进一步开发应 用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提升关键核心竞 争力,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不断强化体 系化制造优势。巩固原料药制造优势,加 快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技术门槛高的特 色原料药新品种以及核酸、多肽等新产品 类型,大力发展专利药原料药合同生产业 务,促进原料药产业向更高价值链延伸。 依托原料药基础,打造“原料药+制剂” 一体化优势。
《“十四五”全民 医疗保障规划》2021年 9月国务院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 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普遍建立。 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推进“两病”早诊早治、医防融合。 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从谈判药 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两病”患者用 药支付标准切入,逐步衔接医保药品目录 管理和支付标准。
《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 3月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完善创新 药物、疫苗、医疗器械等快速审评审批机 制,加快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 疗器械审评审批,促进临床急需境外已上
   市新药和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
《国务院关于实 施健康中国行动 的意见》2019年 7月国务院提示居民关注血糖水平,引导糖尿病前期 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指导糖尿病患者 加强健康管理,延迟或预防糖尿病的发生 发展。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健 康管理,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 准化和诊疗规范化。到 2022年和 2030 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 60% 及以上和 70%及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9年重点工作 任务的通知》2019年 6月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负责) 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基本 药物目录内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药品按程 序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把高血压、糖 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国家医 保局负责)
《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方案》2019年 1月国务院在试点地区(4个直辖市和 7个重点城 市)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 品总用量的 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 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 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 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 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关于加快落实 仿制药供应保障 及使用政策工作 方案》2018年 12月国家卫生 健康委等 十二部委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纳入鼓励仿制药品 目录的仿制药按规定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在医保支付方面,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引导措施,逐步实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 付。
《关于改革完善 仿制药供应保障 及使用政策的意 见》2018年 4月国务院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 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 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 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将鼓励仿制的药 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 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关于进一步改 革完善药品生产 流通使用政策的 若干意见》2017年 1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 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 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中国防治慢性 病中长期规划 ( 2017- 2025 年)》2017年 1月国务院部署做好未来 5-10年的慢性病防治工 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 命,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该规划将降低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作 为核心目标,提出到 2020年和 2025年, 力争 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 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 早死亡率分别较 2015年降低 10%和 20%。
《关于在公立医 疗机构药品采购2016年 12月国务院医 改办等八“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 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
中推行“两票制” 的实施意见(试 行)》 部委发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 “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 推行“两票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中推行“两票制”的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编 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 备条件。
《 “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2016年 10月国务院坚持政府主导与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 相结合,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 享有,落实预防为主,推行健康生活方式, 减少疾病发生,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 康复,实现全民健康。
《关于促进医药 产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2016年 3月国务院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 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 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 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 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评价的意见》2016年 2月国务院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 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 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 2007 年 10月 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 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 2018年底前完成 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 2021年底 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 再注册。
《中国制造 2025》2015年 5月国务院发展针对重大疾病的化学药、中药、生物 技术药物新产品,重点包括新机制和新靶 点化学药、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全 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临床 优势突出的创新中药及个性化治疗药物。
《国家卫生计生 委关于落实完善 公立医院药品集 中采购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2015年 6月国家卫计 委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 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充 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 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 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 办,确保 2015 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公立医 院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的指导意 见》2015年 2月国务院办 公厅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 (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 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 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 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 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 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 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 与度。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 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 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
   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 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 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 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 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行业发展概况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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