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互联网 (51304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08:52:50 中财网
原标题:HK互联网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
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3年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70号)注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15日00:00起,至2024年2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鉴于本基金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附件《<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年 1月 15日,即 2024年 1月 15日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2024年 1月 15日在联接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的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 2024年 1月 15日 00:00起,至 2024年 2月 19日 17:00(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42楼
联系人:闵俊杰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三)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

(四)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联接基金的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易方达易服务”微信小程序、“易方达 e钱包”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4年 1月 15日 00:00起至 2024年 2月 6日(投票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4年 1月 15日 00:00起至 2024年 2月 6日(投票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7、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届时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电话:025--83388463
联系人:尹鹏
3、公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十楼
联系人:彭敏莉
联系电话:020-83635635
邮政编码: 510030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姜亚萍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将 2024年 2月 22日至 2024年 2月 27日(含)期间设置为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期,转换期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转换期结束后,本基金场内投资将正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敬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等对上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时间及业务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有关调整情况及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正式实施日,敬请投资者关注。

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由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如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正式转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该日仍不能办理,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安排请遵循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当联接基金发生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因此本基金作为其目标 ETF在暂停办理申购业务期间,联接基金可能同时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当联接基金发生目标 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因此本基金作为其目标 ETF在暂停办理赎回业务期间,联接基金可能同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届时请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作好投资和资金安排。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月 16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将 2024年 2月 22日至 2024年 2月 27日(含)期间设置为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期,转换期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转换期结束后,本基金场内投资将正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具体安排,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月 12日
《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年 5月 31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基金将进行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场内投资将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方案要点
1、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转换期间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进行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场内投资将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将 2024年 2月 22日至 2024年 2月 27日(含)期间设置为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期,转换期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转换期结束后,本基金场内投资将正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等对上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时间及业务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有关调整情况及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正式实施日,敬请投资者关注。

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由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如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正式转为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该日仍不能办理,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安排请遵循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当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发生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因此本基金作为其目标 ETF在暂停办理申购业务期间,联接基金可能同时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当联接基金发生目标 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因此本基金作为其目标 ETF在暂停办理赎回业务期间,联接基金可能同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届时请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作好投资和资金安排。

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也将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修订后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订后的《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已就转换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评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证券公司已就转换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3、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传真:020-3879881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月 12日
附件二: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和/或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或买入本基金/联接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附件三: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 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且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 如果本基金根据《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 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适用于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公告。附件四:《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原基金合同内容变更后对应内容
第二部 分 释 义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 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 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 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 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第九部 分 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907558.9027万人民币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增加: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 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907466.333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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