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科技(30157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美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美信科技 股票代码:301577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金湖一路3号1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四年一月 特别提示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美信科技”)股票将于2024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www.cninfo.com.cn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426.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109.514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一)市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若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等方式或潜在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升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断渗透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和客户,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会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下游行业景气度、技术进步等因素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 若公司不能持续增强设计研发、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二)外协加工模式及外协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穿环、缠线、浸锡、点胶/烘烤等工序主要采用外协方式进行生产,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委托加工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40.11%、37.81%、29.02%、26.77%。若公司未能对外协厂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外协厂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保质保量提供产品,主要外协厂商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持续开发稳定可靠的外协厂商,则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缠线、浸锡主要外协厂商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中存在最低采购量条款和阶梯定价条款,若发行人未来因订单规模大幅减少等原因造成外协厂商停工或委外加工订单量不能满足外协厂商约定投入人员的保底工资,外协厂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行人要求委外加工补偿费用,进而使得发行人外协采购价格出现波动,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水平下滑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23%、27.99%、26.10%、25.79%,整体处于行业相对较高水平。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因为市场竞争加剧、成本控制不力等影响,将可能会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四)技术更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下游应用产品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客户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强,客户对磁性元器件生产企业的设计研发能力、材料选择能力、生产工艺水平、品质控制及快速供货能力等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如存在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准确判断,不能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或新技术、新产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等情况,将使公司面临技术更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五)经营场所租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均系租赁方式取得,且部分存在出租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公司租赁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黄金湖的厂房作为重要生产经营场所,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出租方与公司自建立租赁关系以来,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未发生违约情形。未来若出现租赁到期无法续租、出租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或租金大幅上涨的情况,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地无法续租或租赁成本上升的风险,将对公司短期内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1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744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美信科技”,证券代码为“301577”。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109.5149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自2024年1月2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24日 (三)股票简称:美信科技 301577 (四)股票代码: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26.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09.5149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09.5149万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16.4851万股(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五)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标准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6,010.38万元、6,407.81万元,合计12,418.19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全珍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全珍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45.9869%的股权。全珍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定珍、胡联全。张定珍与胡联全为夫妻关系,张定珍、胡联全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全珍投资50.00%的股权,共同控制全珍投资,全珍投资持有公司2,035.38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比例45.9869%;张定珍直接持有公司125.8845万股股份,直接持股占发行后股份比例2.8442%;胡联全为员工持股平台同信实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同信实业79.9825%的出资份额,同信实业持有公司380.620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比例8.5996%。张定珍、胡联全控制公司发行后57.4307%的表决权,张定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联全担任公司董事。 张定珍、胡联全的基本身份信息如下:
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以同信实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出资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同信实业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根据同信实业出具的承诺,同信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316.4851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109.5149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7%。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22,169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109.514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7%,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6.5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一)18.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8.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4.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2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A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1,109.5149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109.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87%,剩余未达到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149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有效申购股数为65,567,299,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9215449%,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5,909.62591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1月16日披露的《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973,83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400,654,825.38元,放弃认购数量121,162股,放弃认购金额4,423,624.62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1,311股,包销金额为4,429,064.61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1.0934% 比例为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8.39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约6,220.8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34,287.57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2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2024 441C000037 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 )第 号” 《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220.8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5.6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4,287.57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63元/股(公司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51元/股(按照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的“致同审字(2023)第441A027328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致同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3)第441A027713号”《审阅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美信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2023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情况”。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美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国金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刘洪泽、王培华作为美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刘洪泽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恒铭达(002947)IPO项目,恒铭达(002947)和佐力药业(300181)再融资项目,博迅生物(83650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2、王培华 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立方数科(300344)、易尚展示(002751)、恒铭达(002947)IPO项目,博迅生物(83650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江特电机(002176)、三湘印象(000863)、佐力药业(300181)、恒铭达(002947)、中科三环(000970)再融资项目,ST商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辽国际股权分置改革及收购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全珍投资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定珍、胡联全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 ”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1)同信实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同信实业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润科投资、深创投、东莞红土、莞金产投、富鸿鑫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润科投资、深创投、东莞红土、莞金产投、富鸿鑫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张安祥、陈清煌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张安祥、陈清煌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董事的ALLENYEN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不因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满荣、王丽娟、李银、张晓东作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不因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监事的欧阳明葱、刘朋朋、姚小娟作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发行人股份。 3、本人不因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全珍投资作出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企业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后不影响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地位。 5 、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定珍、胡联全作出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后不影响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同信实业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信实业: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进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承诺人届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润科投资、深创投、东莞红土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润科投资、深创投、东莞红土作出承诺:“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进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承诺人届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3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9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签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年度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②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公司将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三、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全珍投资作出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本企业将促使发行人将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本企业对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有过错的,应当对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定珍、胡联全作出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将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本人对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有过错的,应当对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全珍投资作出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定珍、胡联全作出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定珍、胡联全、ALLENYEN、秦春燕、王建新、李银、刘满荣、张晓东、王丽娟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的承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