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30086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卡倍亿: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卡倍亿 股票代码:300863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公告时间:2024年1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卡倍转 0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NBKBE-CB0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38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290,000万元(529.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290,000万元(529.00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 2月 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4年 1月 11日至 2030年 1月 10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4年 7月 17日至 2030年 1月 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卡倍亿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十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809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 2024年 1月 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29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529,000,00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2,9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52,9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2月 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02”,债券代码“123238”。 本公司已于 2024年 1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88,880,649股,具体情况为: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作为汽车供应链中的二级供应商,在取得汽车整车厂商的产品认证后,为一级供应商——汽车线束厂商提供汽车线缆配套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为常规线缆、铝线缆、对绞线缆、屏蔽线缆、新能源线缆、多芯护套线缆等多种汽车线缆产品。根据汽车整车厂商的设计要求,公司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国际标准、德国标准、日本标准、美国标准、中国标准等专业汽车线缆标准,并须满足部分客户的特殊技术要求。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坚持通过自主研发提升技术实力,以市场为导向不断研发创新产品、提升产品性能。截至目前,公司已获得 45项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经过十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发展,公司产品种类不断丰富、规模不断扩大,已进入多家主流国际知名汽车整车厂商的供应商体系。 公司先后通过了 IATF 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推选了两名管理人员成为 ISO/TC22/SC32/WG4(ISO国际标准化组织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电子电气元件和一般系统分委员会——汽车电线工作组)成员,参与起草、修订、管理国际汽车线缆标准。目前,公司已先后取得了大众、通用、福特、宝马、奔驰、本田、丰田、日产、菲亚特-克莱斯勒、沃尔沃、路虎、上汽集团、广汽集团、吉利控股等国际主流汽车整车制造商的产品认证,为安波福、住电、矢崎、李尔、古河、德科斯米尔、金亭等国际知名汽车线束厂商提供长期稳定的配套服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新协实业持有公司 50,4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1%,为公司控股股东。 新协实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公司 3.59%的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公司 0.75%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公司 0.74%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实业合计持有公司 56.71%的股份,共计控制公司 61.79%的股份。 林光耀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65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卡倍亿铜线执行董事、经理,成都卡倍亿执行董事、总经理,本溪卡倍亿执行董事、经理,湖北卡倍亿执行董事、总经理,卡倍亿新材料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卡倍亿执行董事,成都新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香港卡倍亿董事,兼任新协集团执行董事、武汉纽硕监事、协虎实业执行董事。 林光成先生,现任公司董事。1955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股份公司董事,兼任宁波市宁海县双林村党支部书记。 林强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197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质押及冻结情形 1、股份质押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2、股份冻结情形 2022年 10月 25日,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实业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了上述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沪 0112民初 36120号),同时对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进行了司法冻结,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为新协实业和林光耀败诉,新协实业和林光耀已提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上诉案件已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新协实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90,285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0.44%)被司法冻结。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控股股东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50,40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56.71%,扣除被司法冻结的股份 390,285股后,仍持有发行人股份 50,009,715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56.37%,仍对发行人享有绝对控制权,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情形,但被冻结股份较少,不影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最近三年公司控股权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新协实业一直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未发生变动。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1、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本公司及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新协实业直接及间接投资(持股比例达 20%及以上)的企业情况如下: (1)宁波瑞虎新协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新协实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投资(持股比例达 20%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林光耀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 ①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①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已注销企业宁波振宁一洲牧业有限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该公司已注销,其基本情况如下: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900.00万元(529.00万张) (二)发行价格:100元/张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900.00万元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六)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 4,603,434张,共计 460,343,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02%;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672,937张,共计 67,293,7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2.72%;民生证券包销 13,629张,共计 1,362,9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26%。 (七)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52,900.00万元, 原股东优先配售 4,603,434张,共计 460,343,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02%;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672,937张,共计 67,293,7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2.72%;民生证券包销 13,629张,共计 1,362,9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26%。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4年 1月 1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30号)。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809号”文同意注册。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52,9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529.00万张。 5、上市规模:52,9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2,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2,108.52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 5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9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 2024年 7月 17日至 2030年 1月 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9.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 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面值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年 1月 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东。 2、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卡倍转 0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1月 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卡倍亿”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5.9518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59518张可转债。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卡倍亿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卡倍亿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存在一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及代码:卡倍转债 123134 债券性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规模:2.79亿元 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1年 12月 27日至 2027年 1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1.5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 12月 31日)起满 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 7月 1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2027年 12月 26日止,即自 2022年 7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26日; 转股价:初始转股价为 92.50元/股,后向下修正为 76元/股,第二次调整为75.7元/股,第三次调整为 75.53元/股; 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发行; 最终累计转股:3,613,766股 目前状态:被发行人提前赎回,现已摘牌 最终赎回金额:5,942,815.63元 2、还本付息情况 (1)付息情况 卡倍转债(123134)于 2022年 12月 27日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每 10张 4.00元(含税),共支付利息 1,114,199.31元。 (2)还本情况/赎回情况 卡倍转债(123134)于 2023年 2月 2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截至 2023年 3月 15日收市后,卡倍转债尚有 59,351张未转股,已全部赎回,赎回价格为100.13元/张,最终赎回金额为 5,942,815.63元。至此,卡倍转债完成了摘牌。 报告期内,卡倍转债能按时付息,赎回款也及时支付,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卡倍亿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1、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53%、72.29%、70.58%及60.79%,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5.08倍、3.97倍、4.00倍及 6.01倍。2021年末和 2022年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利息保障倍数下降,主要系 2021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导致负债增加、利息增加所致。2023年 9月末,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债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利息保障倍数上升。 剔除可转换债券因素后,2021年末和 2022年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91%和 65.94%,较 2020年末的资产负债率略高,主要系银行融资规模和供应商信用融资波动所致。报告期各期末,母公司的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 43,362.81万元、84,522.32万元、76,317.92万元和 80,183.78万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的合计金额分别为 10,921.93万元、21,875.42万元、26,628.82万元和 39,421.55万元,母公司的银行融资和供应商融资规模在 2021年末和 2022年末较 2020年末均相对处于高位。2023年 9月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主要系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规模增长所致。 报告期各期,盈利水平能满足公司支付利息的需要,不能支付有息负债本息的风险较低。 2、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偿债能力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
注 2:为了使数据更具可比性,公司及万马股份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系剔除可转换债券因素后的指标。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和得润电子、万马股份、鑫宏业的偿债能力指标处于同一水平,低于金龙羽。金龙羽整体偿债能力较强,系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权融资,2023年 9月末,金龙羽股本及资本公积达 105,621.94万元,远高于公司股本及资本公积 62,969.33万元。 公司目前尚处于业务扩张期,融资以股权和债务相结合,但主要是公司银行借款为主的债务融资。报告期内,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未出现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形。 整体而言,公司的偿债指标位于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资信状况较好,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总体来看,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强。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 1-9月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285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528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700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23年 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以下财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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