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庆债券 (006650): 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原标题:招商安庆债券 : 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2月2日 公告日期:2024年1月30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8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摘要.... 20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产品相关的其他内容,请仔细阅读2023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媒介上的《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场内简称:道琼斯 扩位简称:道琼斯ETF 3、基金代码:513400 4、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QDII基金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7,062,000.00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4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37,062,00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2月2日 11、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1日证监许可〔2023〕213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12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1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4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金财富、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国信证券。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37,062,000.00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237,062,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462户。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49,575.15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募集份额总计为237,062,000.00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4年1月1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专户,上述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季度结息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1月17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37,062,00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2月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道琼斯 扩位简称:道琼斯ETF 5、基金代码:51340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7,062,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46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6,288.38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5 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53,144,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22.4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83,918,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77.58%。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4年1月26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四)截止到2024年1月26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6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08470788Q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一部 负责社保权益类组合和其它委托权益类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 权益投资二部 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权益投资三部 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稳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稳定收益类公募基金及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负责量化、指数基金投资管理、研究 债券投资一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债券投资二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现金投资部 负责货币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7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收益证券的评估及研究 研究部 负责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行公司各基金的投资指令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基金投资组合管理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部 负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负责大类资产配置研究、FOF基金投资管理 产品规划部 负责产品规划、研究及设计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合规、监察稽核 风控管理部 负责风险管理控制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党群行政事务管理 办公室 负责公司事务管理、战略协同与管控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登记结算部 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和会计 金融科技部 负责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运行维护、系统开发,金融工程及数据治理 市场发展部 负责渠道管理及维护 总行部 对接总行业务 品牌管理部 8 负责品牌管理、媒体和广告管理、营销策划与销售支持 机构理财部 负责机构中台及华南、华东非银客户维护及销售 机构理财一部 负责北方银行客户维护及销售 机构理财二部 负责华东银行客户维护及销售 机构理财三部 负责北方非银客户维护及销售 社保及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的服务与拓展 电子商务部 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电商渠道业务以及公司网站维护 渠道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业务 客户关系管理中心 负责客户服务 北京分公司 负责与北京各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反馈及维护,公司各业务行政支持 上海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浙江、江西、上海及周边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武汉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湖北、河南、江苏、山东、安徽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广州分公司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广东区域(除深圳)、广西、贵州及云南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北方营销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北京、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华南营销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深圳、海南、湖南、福建、新疆、宁夏、9 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四川、重庆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共有员工 638人,其中,博士:占比 3.7%;硕士:占比77.2%;本科:占比16.7%;大专及以下:占比2.4%。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高永杰 0755-81395402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英宇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程序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程序员。2008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金融科技副总监,现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03月担任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2年08月担任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9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工业互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车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8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09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罗英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李悦先生,国籍中国,哲学博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工银资管(全球)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2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22年07月至今担任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01月至今担任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李悦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10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0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58只,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负责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11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联系电话::(755)25471000 传真:(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黄倾媛 (五)基金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4年1月2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4年1月2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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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4 注:无。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无。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无。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无。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7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备案确认的文件 3、《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4、《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8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533。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 19 附件: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1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非场内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3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修改或终止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24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