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低波50ETF (159547):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7:37:38 中财网

原标题:红利低波50ETF :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 2月 6日
公告日期:2024年 2月 1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1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 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低波50ETF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47。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月30日基金份额总额:305,286,075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年 1月 30日基金份额净值:0.9974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5,286,07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2月6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23]208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含当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网下股票(ii)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05,262,535.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3,540.00元。募集资金至 2024年 1月 24日已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现金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年 1月 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1月2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5,286,075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9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2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低波50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47。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5,286,07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月3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70,360.5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月30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2,708,153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1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92,577,922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84%。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年 1月 30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 (份)占总份额比例
1龚雪根10,568,535.003.46%
2熊会琴3,200,404.001.05%
3陈梓杰3,000,437.000.98%
4蒋惠霞2,000,291.000.66%
4李娜2,000,291.000.66%
4张红琼2,000,291.000.66%
7余涓2,000,290.000.66%
8谷岭2,000,272.000.66%
9窦建美2,000,097.000.66%
10梁姿2,000,038.000.66%
10何家为2,000,038.000.6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4月 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和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 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 MOM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 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近 26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419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MOM、公募 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余昊先生,硕士。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高级经理。202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等,现任战略新兴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8日起任职)、战略新兴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2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25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杨璋琪
2、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 4月至 2021年 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 7月至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3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5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4.32万亿元人民币。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年 1月 30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4年 1月 30日
资产: 
银行存款254,459,331.03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89,936,000.00
其中:股票投资89,936,000.0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23,540.00
资产总计344,418,871.03
负债和净资产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39,874,305.62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20,874.52
应付托管费4,174.91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41,717.74
负债合计39,941,072.79
净资产: 
实收基金305,286,075.00
未分配利润-808,276.76
净资产合计304,477,798.24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344,418,871.03
注:截至 2024年 1月 3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74元,基金份额总额为305,286,075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4年 1月 30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4年 1月 25日起生效,本报告期即 2024年 1月 25日起至 2024年 1月 30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89,936,000.0026.11
 其中:股票89,936,000.0026.11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254,459,331.0373.88
7其他各项资产23,540.000.01
8合计344,418,871.03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18,156,809.005.96
C制造业12,343,456.004.05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518,849.001.48
E建筑业5,902,738.001.94
F批发和零售业4,891,362.001.61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26,717.001.72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33,763,880.0011.09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49,450.000.57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82,739.001.11
S综合--
 合计89,936,000.0029.5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600188兖矿能源130,000.002,978,300.000.98
2601088中国神华81,500.002,914,440.000.96
3600028中国石化452,600.002,683,918.000.88
4600295鄂尔多斯232,100.002,304,753.000.76
5600755厦门国贸324,700.002,250,171.000.74
6601169北京银行435,800.002,200,790.000.72
7600350山东高速289,500.002,200,200.000.72
8600123兰花科创192,300.002,182,605.000.72
9601328交通银行359,900.002,155,801.000.71
10600997开滦股份281,000.002,152,460.000.71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开滦股份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23,540.00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3,54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1月26日发布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捌拾玖亿叁仟肆佰柒拾玖万陆仟伍佰柒拾叁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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