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持续增长 (163803):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0:12: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持续增长 :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197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信息更新截至日为2024年1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9
四 .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33 八 . 基金的投资 ................................................................................................. 35
九 . 投资组合报告 ............................................................................................. 40
十 . 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 .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 . 风险揭示 .................................................................................................... 64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83
二十一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 .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四 . 备查文件............................................................................................... 93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 释 义
在《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售公告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月 8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 2014年 10月 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14年 10月 14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 2014年 9月 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于 2014年 9月 11日起施行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19年 7月 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行”)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其他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交所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场内或交易所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A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C类、
H类份额有差异
C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H
类份额有差异
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C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日常交易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根据销售
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
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3.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4. 法定代表人:章砚
5. 执行总裁:张家文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7. 电话:(021)38848999
8. 传真:(021)68872488
9. 联系人:高爽秋
10.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11.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中国银行
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 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 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和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睿(WANG Ru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经理。201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11月至今任中银新经济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3月至今任中银高质量发展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至 2023年 12月任中银远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3月至今任中银兴利稳健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7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伍军(WU Jun)先生,2006年 3月至 2008年 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CHEN Zhilong)先生,2007年 8月至 2010年 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岱曦(YU Daixi)先生,2008年 4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女士,2011年 9月至 2013年 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ZHANG Qi)先生,2010年 7月至 2014年 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辜岚(GU Lan)女士,2013年 9月至 2019年 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亚风云(QIAN Yafeng'yun)先生,2019年 9月至 2021年 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伟(WANG Wei)先生,2021年 12月至 2024年 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朱凯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类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年 4月 1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并已于2006年 5月 16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于 2016年 2月 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 H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21年 5月 14日开始办理本 C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与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受理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受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受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 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 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个 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 T+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中心的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 50万元1.5%
 50万元(含)-100万元1.2%
 100万元(含)-200万元1.0%
 200万元(含)-500万元0.6%
 大于 500万元(含)每笔 1000元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天1.5%
 7天(含)-1年以内0.5%
 1年(含)-2年0.25%
 2年(含)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小于 7天1.5%
 7天(含)以上0.5%
自 2021年 8月 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天1.5%
 7天(含)-30天0.75%
 30天(含)以上0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6个月指 181日,1年指 365日,2年 730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 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25%。

1.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对香港公开销售的 H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针对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对电子交易方式适用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费率,且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 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由结算参与人返还给投资人。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予以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H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申购的情形; 8) H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的申购;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 8)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11)项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4)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及冻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冻结。




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
5. 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基础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H类份额及C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H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及C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H类份额及C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及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虑具有可持续增长性的上市公司,努力为投资者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有增长前景且具备可持续性潜力的股票。
(三) 投资理念
1. 从企业盈利的增长性和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两方面寻找投资机会。

2. 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公司治理、勇于创新并富于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3. 通过有效的投资行为推动社会良性发展,为投资者争取长线资本增值与回报。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投资于可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全部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类资产、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借助数量模型从盈利增长性角度进行股票初步筛选,并运用评级系统对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综合以上结果后,再从基本面对股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估值,构建投资组合。

2.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 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 趋势分析,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利率曲线、期限结构、债券类 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 投资研究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增长形态、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及公司治 理结构的定性定量化分析结果; 3) 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风险的评估报告与反馈意见。 2. 投资决策程序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下图。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
 
 
股票分析
基金经理在授权下,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60%。

4.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现金等价物持有量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

12.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4、6、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其成份股由中证500沪深300成份股共同构成,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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