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300508):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郑之开先生的书面辞职通知。 郑之开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在公司董事会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及总经理职务。郑之开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郑之开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4年 5月 7日)。 郑之开先生辞职后,公司董事会人数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郑之开先生的辞职通知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公告之日,郑之开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5,509,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 郑之开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减持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 1项和第 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目前,郑之开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2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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