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600327):大东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及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22:27:15 中财网
原标题:大东方:大东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及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4-00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及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2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大东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以及《大东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19)。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5月29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股份,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二)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的情况
2024年 2月 2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004,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37%,与上次披露数相比增加0.279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回购股份实施完毕的情况
本次回购历史进展披露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6日、7月5日、8月3日、9月5日、10月11日、11月2日、12月2日披露的“临2023-025号、027号、029号、033号、035号、039号、047号”,以及于2024年1月4日、2月2日披露的“临2024-001号、002号”《大东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1,004,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3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90元/股,最低价为3.9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7,799.78元(含交易费用)。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万元,接近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内部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股份变动表
本次回购股份总数为11,004,081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总股本占比(%)股份数量(股)总股本占比(%)
有限售股份0000
无限售股份884,779,518100.00884,779,518100.00
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0011,004,0811.24
股份总数884,779,518100.00884,779,518100.00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11,004,081股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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