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300ETF (1599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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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2月06日 21:28: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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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300ETF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的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
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程序并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6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条款。
此次修订涉及以下6只产品:
基金主代码 | 基金名称 | 基金成立日 | 基金托管人 |
159912 |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2011-09-16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470068 |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2011-09-28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159930 |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2013-08-23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159931 |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3-08-23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159929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3-08-23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159928 | 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3-08-23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现将修订事项公告如下:
1、将上述6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有关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规定予以删除,对上述6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表),并根据部分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4年2月8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2月 7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名称 | 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深证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 言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汇添富深
证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金联接基
金 |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
标 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
的目标 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中证能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第一部分
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
| |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中证金融
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第一部分
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
| | |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中证医药
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第一部分
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中证主要
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 | 第一部分
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
后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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