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005746): 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10:17:22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 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 2月 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00574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 3月 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泰聚利 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4年 2月 19日
赎回起始日2024年 2月 1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24年 2月 1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24年 2月 19日
注:本基金第十一个封闭期为 2023年 8月 12日(含)至 2024年 2月 1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4年 2月 19日(含)至 2024年 3月 1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4年3月 2日(含)至 2024年 9月 1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6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该日)至 6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第十一个封闭期为 2023年 8月 12日(含)至 2024年 2月 1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4年 2月 19日(含)至 2024年3月 1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4年 3月 2日(含)至 2024年 9月 1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00%
200万元≤M<500万元0.8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如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30日≤Y<180日0.50%
Y≥180日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运作过程,若进行收益分配,其中红利再投资获得的份额,其持有期限自计入基金账户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1.1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5.1.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本基金转换业务开通情况
①本基金可支持转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产品。

③若涉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办理。

5.3重要提示
①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 1.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规定。如投资者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对本基金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00.00份。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转换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④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①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申购本基金,申购期内提供 7×24小时申购服务。

智能手机 APP平台:手机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6.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2月 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