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属企业。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7.2.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
|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
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
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
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
明。 |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达不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
|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
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 |
(二)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
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浙江省证监局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
况;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
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公司建立的《独立董事
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
的重要参考依据。 |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
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
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
|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家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 | |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
|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
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