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30003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22:31:16 中财网
原标题:同花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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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属企业。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7.2.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 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 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 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 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 明。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达不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 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
(二)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 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浙江省证监局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 况;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 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公司建立的《独立董事 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 的重要参考依据。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 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 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家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 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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