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华LOF (169105):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09:12:4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睿华LOF :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由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而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6】
126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4日正式生效,封闭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本基金自2019年8月5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华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
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
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睿华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
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2月23
日。

目录
一、绪言...........................................................6二、释义...........................................................7三、基金管理人....................................................13四、基金托管人....................................................23五、相关服务机构..................................................25六、基金的募集....................................................39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0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3十、基金的投资....................................................58十一、基金的业绩..................................................74十二、基金的财产..................................................76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7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93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5十九、风险揭示...................................................102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7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9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5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8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50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3二十六、备查文件.................................................15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华沪深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3、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3、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6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华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风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公募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锐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工学硕士。曾任腾讯科技产品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2016年8月至2020年5月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周杨先生,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张伟锋先生,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李响女士,2018年3月至2023年5月任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秦绪文先生、委员苗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竞先生。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1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1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公司网站:https://homeway.com.cn
(2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010-59053566
公司网站:http://life.sinosig.com
(2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站:www.wg.com.cn
(3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3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3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3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https://www.licaimofang.cn
(3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客服电话:956186
公司网站:https://www.aibank.com
(3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站:www.zocaifu.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bank.com.cn/
(4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11层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5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C类基金份额: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详见A类基金份额对应销售机构信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站:https://www.lux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C类基金份额: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6】1263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工作日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6,365,901,942.5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1,32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其中,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9年8月5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每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适用申购费率
M<500万元0.30%
500万元≤M<1000万元0.18%
M≥1000万元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适用申购费率
M<500万元1.5%
500万元≤M<1000万元1.0%
M≥1000万元1000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1)场内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
L<7日1.5%
L≥7日0.5%
(2)场外赎回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L<7日1.5%
 7日≤L<30日0.75%
 30日≤L<365日0.5%
 365日≤L<730日0.3%
 L≥730日0
C类基金份额L<7日1.50%
 7日≤L<30日0.50%
 L≥30日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场内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A类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4*1.040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37,893份A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4、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C类基金份额、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C类基金份额仅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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