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ETF (159830):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7:37:42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金ETF :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重要提示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8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因为黄金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开放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后:
(1)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现券认购/申购赎回。但在首次提交现券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前,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投资人如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4)黄金现券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需为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9,999份。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T日买入的份额,T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T日买入的份额,T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T+1日可以黄金现货合约为对价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T+1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合约为对价赎回;
(3)T日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的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以竞价方式卖出,T+1日可以大宗方式卖出;投资人T日以现券赎回方式赎回份额后,T日可卖出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人T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表现,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风险揭示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3
一、绪言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以及《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50、上海金: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在上海交割的、标准重量为 1千克且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定价交易平台的系统实现交易的定价合约
51、上海金基准价:指“上海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定价交易平台通过“以价询量”、“数量撮合”的集中交易方式,在达到市场量价平衡后,最终形成的人民币基准价格
52、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上海金结算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的价格,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现金申赎: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60、现券申赎: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62、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跟踪标的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日跟踪标的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基金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助理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京津冀区域总部副总经理。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2008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高级合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 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 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 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术总监,2022年 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2018年 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沙川先生,数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2013年 9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历任天弘中证医药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至 2021年 11月)、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8月至2022年 12月)、天弘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8月至 2019年 08月)、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4月至 2022年 05月)、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至 2022年 12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至 2021年 11月)、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1月至 2019年 08月)、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6月至 2021年10月)、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至 2021年 07月)、天弘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至 2021年 10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 A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瑶女士,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主管,从事交易管理、程序化交易策略、基差交易策略、融资融券交易策略等研究工作。历任天弘中证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 09月)、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 09月)、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 09月)、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 09月)、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09月)、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8年 10月)、天弘中证医药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11月)、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至 2022年 02月)、天弘中证 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11月)、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至 2022年 12月)、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至 2022年12月)、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5月至 2022年 06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至 2022年 12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至 2022年 12月)、天弘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12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11月)、天弘创业板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5月至 2021年 10月)、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 2019年 11月)、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11月)、天弘中证 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20年 08月)、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20年 12月)、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至 2019年 09月)、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至 2021年 06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9月至 2019年 11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证 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A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 1999年 8月 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陆佰陆拾柒万壹仟陆佰叁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帅芳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 8月 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6月 2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601211”。

2017年 4月 1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股票代码为“02611”。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9.06671631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家境内子公司和 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3家证券分公司、16家期货分公司、339家证券营业部和 9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2年,公司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类 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 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年 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年 4月 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年 5月 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天弘、易方达、富国、长信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 2024年 1月 31日托管公募基金 66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于 2020年 11月 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8号)。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1 年 5月 10日至 2021年 6月 3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2,667,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11,542.00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232,678,542.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7月 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了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自 2021年 7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SHAU数量单位经 1:1比例转换后的Au99.99的数量与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申购赎回清单对应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包括两种方式:现券申赎方式和现金申赎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

(一)现券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现券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1:30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7月 1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现券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现券申购、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投资人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基金时,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投资人以现券赎回方式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以黄金现货合约支付赎回对价。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应及时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人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否则现券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赎回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现券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4)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 T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现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赎回对价。

投资人 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于 T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1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现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以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以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2)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万份。投资人提出申购申请前需按 3000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9现货合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券申购总规模或现券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现券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在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在同时开放现券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就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与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日黄金现货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日黄金现货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T-1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千克)×上海金T-1 日结算价×1000 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千克)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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