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00073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8:47:38 中财网
原标题:普洛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下属公司实施的,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等情况,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同一专用账户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新的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报告截止前一季度末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或劳动关系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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