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双盈LOF : 165517_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20:36:17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保诚双盈LOF : 165517_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7
六、基金的备案 ................................................................................................................................ 19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0
八、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39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41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8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6
十五、基金的托管 ............................................................................................................................ 58
十六、基金的销售 ............................................................................................................................ 59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0
十八、基金的投资 ............................................................................................................................ 61
十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67
二十、基金的财产 ............................................................................................................................ 68
二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 8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八、违约责任 ............................................................................................................................ 88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 89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 90


一、前言
(一)订立《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分级运作期已届满,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机制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信诚双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
双盈A: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A份额。双盈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双盈B: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B份额。双盈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盈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
优先承担;
双盈A的开放日: 指双盈 A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 A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日: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约定转换为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更名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双盈A和双盈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优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双盈A和双盈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双盈B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双盈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35亿份,双盈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5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D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配比为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5亿份;双盈B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亿份;双盈A余额原则上不多于双盈B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双盈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双盈 A的每个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双盈A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双盈A的约定收益率为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盈A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9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8日、2012年9月8日、2013年3月8日,依此类推。假设2012年3月8日(周四)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2年3月8日;假设2012年9月8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9月7日(周五),则双盈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2012年9月7日;假设2013年3月8日(周五)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2013年3月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四)双盈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优先承担。

2、双盈B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双盈B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盈A和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假设T日为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t A为 T日双盈 At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t A为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t为自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 为上一个开放日(若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年
定的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NAVt A = 1.000×(1+ ×R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NV / NUMt A
t
t
其中,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t A×1.000×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NAVt B为T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t B为T日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NAVt A×NUMt A)/ NUMt B
t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双盈 A和双盈 B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盈 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盈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盈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可参与双盈 A或双盈 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盈 A和双盈 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双盈A、双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双盈A和双盈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双盈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35亿份,双盈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5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双盈B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双盈A和双盈B认购份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双盈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双盈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盈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盈 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双盈A与双盈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1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盈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双盈A与双盈B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个月对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盈A。

(三)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假设双盈A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日,即双盈A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盈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盈A的份额数×双盈A的折算比例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双盈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双盈A的开放日对双盈A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可赎回;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双盈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其开放日的确定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双盈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盈 A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双盈A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双盈A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双盈A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双盈A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在双盈A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盈 A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双盈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双盈A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双盈A的赎回费用由双盈A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双盈A的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 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盈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D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盈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盈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盈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盈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D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前双盈A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盈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A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双盈A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被默认为转入“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盈A(或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盈A(或双盈B)的份额数×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盈A和双盈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盈 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盈A、双盈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盈A、双盈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A、双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参加大会的双盈A、双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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