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昌控01 (1850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08日 14:55:54 中财网
原标题:21昌控0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 185060.SH 债券简称: 21昌控 01 债券代码: 137540.SH 债券简称: 22洪产 01 债券代码: 115824.SH 债券简称: 23洪产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 发生变更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4年 3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前述协议合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昌控 01”,债券代码 185060.SH)、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洪产 01”,债券代码 137540.SH)和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洪产 01”,债券代码 115824.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2024年 3月 5日,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该公告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审计机构变更情况
(一)原审计机构情况
发行人原审计机构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与原审计机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作期限到期,合同约定的审计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为加强公司年度决算审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持续提高公司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我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 2023年度年报审计服务。原审计机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3月 1日停止履行职责。

2、新聘审计机构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 11月 22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 2206房间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证券法》要求进行证券服务业备案。最近一年内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23年 5月 19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中国证监会对兴华所对华鼎股份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决定:一、责令北京兴华改正违反行为,没收审计收入 117.92万元,并处以117.92万元罚款;二、对陈树华、朱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的罚款。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一年内收到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2023年 1月 3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该决定涉及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至 2019年度报表审计,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注册会计师王伟明、李旺林、冯绍彦、毛国强出具“警示函”。

(2)2023年 10月 9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3号)。该决定涉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报表审计,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注册会计师张燕飞、王旭鹏出具“警示函”。

上述事项未限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三)移交办理情况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相关工作资料的移交办理工作。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本次审计机构选聘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中介机构选聘程序,符合发行人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

中信证券作为“21昌控 01”、“22洪产 01”和“23洪产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