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A50ETF基金 (159595): 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的最小申购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的最小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未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2)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如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5)申购和赎回对价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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