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000026):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09:08:42 中财网
原标题:飞亚达: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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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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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董事会 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 数缺席次数
王建新62400
钟洪明61500
唐小飞61500
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次数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主要履职情况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出席 次数实际出席 次数应出席 次数实际出席 次数应出席 次数实际出席 次数
王建新114444
钟洪明114444
唐小飞114444
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我们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了供公司参考的意见。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我们本着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在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等方面建言献策,积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作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我们认真审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发放进行了审核监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及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2024年3月12日,我们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我们与上述各方就内部控制风险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认为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管理层不定期进行现场沟通,开展门店调研,密切关注宏观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考察和了解,及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等方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

六、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审议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1、重点关注事项审议情况
(1)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等议案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4)2022年度利润分配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聘任理由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我们对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变更非独立董事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高航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郭高航先生符合有关董事的任职要求。

(8)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回购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以下情况发生: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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