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重新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 原章程相关条款 | 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3 |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五年以上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4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
| 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交易事
项: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
事项: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无
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6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
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
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
|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 |
8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
|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四)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
| |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
9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
明确,不得全权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10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