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5:15:36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新建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
在决议上签字。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相关情况
(如有);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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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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