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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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9:01: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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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佳士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
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3月21日,深圳市
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
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
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
意见。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
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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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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