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ETF (562260):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00:35:41 中财网

原标题:汽配ETF :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3年 12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汽车系统部件、汽车内饰与外饰、汽车电子、轮胎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100名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分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故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将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目录
一、 绪言 .................................................................................................................... 6
二、 释义 .................................................................................................................... 7
三、 基金管理人 ...................................................................................................... 13
四、 基金托管人 ......................................................................................................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40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 风险揭示 .......................................................................................................... 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36




一、 绪言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后乘以 100%(如期间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 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 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2023年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1983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12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 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 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至 2006年 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
纪君凯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天风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衍生品部投资研究、期权交易职位。2017年 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的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至2022年12月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任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 4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光大证券先后于 2009年 8月 18日和 2016年 8月 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 A+H股上市券商。光大证券总资产超 2000亿元、净资产超 500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截至 2020年末,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 14家、证券营业部 254家,分布在全国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26个城市(含县级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 10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 60%;人员来自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光大证券于 2020年 6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光大证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行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光大证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光大证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降到最小。

3、光大证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4)光大证券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稽核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胡莲莲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910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基金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 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0.80%
5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以下0.50%
100万份以上(含)每笔 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100,010份。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按规定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n
?
i=1
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则其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其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人将持有的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成份股 A股票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且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 A股票均价为 13.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 股 A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0%,则基金认购计算结果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3.50)/1.00=135,000份
认购佣金=1.00×135,000×0.80%=1,080.00元
即该投资人可获得 135,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080.00元的认购佣金。

若前述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该投资者实际所得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135,000-135,000×0.80%×1.00/(1+0.80%)=135,000-1,071=133,929份,即该投资者将以 1,071份本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实际所得认购份额为133,929份本基金份额。

6、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 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的证券认购专户。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7、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的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若届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按照新规定执行,如涉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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