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海螺型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
率,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
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螺(安徽)节
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
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 |
| |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公司在第六条、第七条规
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安徽省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八条 公司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 |
|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安徽省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安
徽省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方式确认股东身
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方式
确认股东身份。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
| |
| |
| |
|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
| |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安徽省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由
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经董事
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
代表监事外的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经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 第四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因增减章节、条款导致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节、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亦做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