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002258):独立董事2023年述职报告(李双海)

时间:2024年03月23日 15:50:55 中财网
原标题:利尔化学:独立董事2023年述职报告(李双海)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发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1次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李双海82600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0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了解并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审慎进行表决。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 2023年 2月 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 6.3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 4月 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2021年 6月 1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绵阳分行”)、2021年 6月 2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21年 12月 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7,600万元、0万元、0万元、9,900.00 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1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 3月 2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 1.8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9月 14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2021年 11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0万元、6,334.35 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 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 4月 11日与兴业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756.64 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4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4月 28日与工行广安分行、2022年 12月 21日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14,918.00 万元、2,500.00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2.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2021年 12月 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荆州玉桥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6,915.66万元、8,000.0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0.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2年 11月 14日与建行荆州玉桥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000.0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向银行申请的 1.3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0.51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2年12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51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2年10月1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5,00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福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0.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2年 9月 16日与兴业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403.67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2,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188.04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3,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2年 11月 17日与中国银行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803.18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兴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1年 6月 7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010.0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向银行申请的 2,5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20,100.00万元,占公司 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4.03%,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320,100.00万元,占公司 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4.0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元。

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对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健全,适应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3、关于 2022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年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2022年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经营团队 2022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经营团队 2022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的拟定、审议、决策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经营团队 2022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方案。

5、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公司预计的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6、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此进行了审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其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审议程序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

(二)在 2023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利益的情况。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填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期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7、关于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作出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 2023年 5月 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公司 2023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年度经营团队薪酬与考核方案是依据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

(四)在 2023年 8月 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 6.3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 4月 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2021年12月 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7,400万元、9,800.00 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广安利尔向银行申请的8亿元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 3月 2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安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00.0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 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 2月 2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87.51 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作物向银行申请的 2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 6月 13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1,039.50万元。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绿源”)向银行申请的 4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4月 28日与工行广安分行、2022年 12月 21日中国银行广安分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19,250.00 万元、4,900.00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安绿源向银行申请的 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2.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荆州分行”)、2021年 12月 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玉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荆州玉桥支行”)分别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6,454.62 万元、6,752.00 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0.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1月14日、2023年 1月 28日与建行荆州玉桥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2,000.00万元、3,000.00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1.2亿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3年 3月 29日与中行荆州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000.00万元。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荆州三才堂向银行申请的 7.5亿元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生化”)向银行申请的 1.3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3年 2月 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0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化工”)向银行申请的 0.51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2月 27日、2023年 2月 1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510万元、510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赛科化工向银行申请的 0.76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3年 3月 9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 765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5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0月 1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2023年 1月 3日与中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 19,000.00 万元、16,660.01 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尔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福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1亿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3年 6月 21日与兴业银行绵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3,744.29 万元。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百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3,0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22年 11月 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1,115.78 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百典生物向银行申请的 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湖南兴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同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申请的授信 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比德生化于 2021年 6月 7日与兴业银行岳阳分行签署了担保协议。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实际担保余额为 2,030.00 万元。

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德生化为比德生化的控股子公司兴同化学向银行申请的 2,500万元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3年 6月 30日,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94,650.00 万元,占公司 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4.29%,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394,650.00 万元,占公司 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4.2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元。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调研、审阅资料、参加会议、视频或电话听取汇报等方式,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等,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董事和高管履职、聘任审计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类业务、经营团队薪酬考核方案和结果、利润分配、内部控制等进行了重点监督和核查。同时,还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与沟通,尤其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持了定期的现场交流,重点关注了公司运行状态、所处行业动态、市场竞争情况、面临的风险、有关公司的舆情报道、监管精神与动态、重要项目建设情况、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及时获悉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前,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组织审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相关定期报告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事宜,重点关注了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也不定期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认真审阅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审的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审计部严格按照审计要求执行。另外,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其他各位委员一道积极研讨专门委员会涉及的相关事宜,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2、本人积极加强与公司审计部的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审计和监督情况。同时,会同其他独董一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审安排、财务状况、主要审计调整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现场及电话沟通,对年度审计意见表示认可,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另外,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IR电话、邮箱、接待现场调研、股东大会等多重渠道与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市场参与方积极沟通,对于涉及独立董事相关问题或事宜,公司及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进行了转述或问询,并及时反馈市场参与方,也鼓励中小股东通过上述渠道与独立董事进行交流。本人还积极参与了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3、本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就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做好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各项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

2023年度,本人通过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状态,重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核、及时调查和问询,并就相关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客观公正的对待投资者。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认真解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要点,不断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姓名李双海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23 年度,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忠实勤勉履职。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平稳发展,但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也要进一步防控风险,稳扎稳打。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促使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人员在 2023年度所给予的理解信任及配合支持。

独立董事:李双海
2024年 3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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