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688323):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时间:2024年03月23日 16:10:37 中财网
原标题:瑞华泰: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办法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上交所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
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提交独
立董事审核,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或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
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
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
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
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
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
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
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
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 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十)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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