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兴欣新材(001358):2023年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8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190,500,581.9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 4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958.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12月 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35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3年12月 31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金额为 185,591,364.9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5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划入募集资金款总计839,860,000.00元(系本次承销总额人民币902,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62,140,000.00元后的款项),募集资金839,860,000.00元已存入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账户。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中4,909,216.99元(不含税)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本次拟置换金额4,909,216.99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用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各项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五、 募集资金置换的实施说明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共计 190,500,581.92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190,500,581.92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贵公司编制的《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3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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