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青松建化(600425):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票转让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9:31:23 中财网
原标题:青松建化: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票转让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0万股股票转让豁免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 1111号游客服务中心 B座
电话:0999-8186519 邮编:835219邮箱:[email protected]


目录
释 义 ......................................................................................... 1 一、本次交易的概况 ................................................................. 6 二、 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 6 三、《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8 四、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 9 五、本次交易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 11 六、本次股票转让的结论性意见 ...........................................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委托方、受让 方、阿拉尔统众 公司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阿拉尔 水利水电公司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青松 建化公司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标的股票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 司的4000万股股票
本次交易、本次转 让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其持有青松建 化公司的 4000万股股票转让给阿拉 尔统众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资产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督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
《国有股权监 管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修订)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0万股股票转让豁免要约收购

法律意见书
新领泽法意〔2024〕第13号

致: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阿拉尔市统
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拉尔统
众公司”)的委托,作为阿拉尔统众公司受让新疆青松建材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或“青松建化公司”)
4000万股股票(下称“标的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阿拉尔统众公司受让阿拉尔水
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的4000万股股票符合可以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规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
或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
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
2.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或口头证言、包括
其原件、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且该等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法
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及公司相关决议均
仍然持续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撤回、撤销、修改、变更或补充
等情形;
5.阿拉尔统众公司本项目不存在任何导致影响本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实情况或其他安排。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系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项目所涉及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税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税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言,至关重要的涉及行政或专业机构审核的事项,以
该相关机构出具的批准、批复、报告、证书或备案等文件为
准。
3.本所不对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做
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任何有关
法律法规或中国政策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的任何变
化或者调整导致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不适宜或错误不应
以任何方式构成本所对出具该等法律意见书的疏忽或失职,
亦不得据此以任何方式要求本所承担任何法律和/或约定责
任或义务。

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阿拉尔统众公司及目标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
性。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标的股票受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理解,
不应被单独摘引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任何
第三方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假设和声明,本所律师本着审慎、客观、公正、

尽职的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概况
2024年1月12日,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签署《股
票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阿拉尔统众公司拟协议受让阿拉尔水利
水电公司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40,000,000 股股票,转让价款
为270,600,000元(大写:贰亿柒任零陆拾万元整)。

本次交易前,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6.60%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2.63%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39.50%;本次交易后,阿
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9.09%的股权,阿拉尔水利
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0.14%的股权,青松建化公司实
际控制人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控股青松建化公司39.50%的股权。

二、 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转让方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受让方为阿拉
尔统众公司,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所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989年6月6日成立,
企业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
市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卢钱龙,注册资本:人民币 7,200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637744774,经营范围: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预拌商
品混凝土、公路路基工程、起重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尔
水利水电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阿
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具备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的交易主体资格。
(二)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2月30日成立,企业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西961号办公楼,法定
代表人:胡鑫,注册资本:152,629.2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

金交电、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尔
统众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上述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阿拉尔
统众公司具备本次标的股票受让的交易主体资格。

(三)交易双方关系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的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48.9907%;阿拉尔市新
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占比
45.909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
权占比5.1%。

阿拉尔统众公司的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89.997%;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10.003%。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
发布的对《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的解答,本所律师认
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
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司签署《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二)目标股票及价款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股票代码:
600425)40,000,000 股股票,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人民币270,600,000元(大写: 贰亿柒任零陆拾万元整) 转让给
阿拉尔统众公司,用以抵偿欠款。阿拉尔统众公司同意按此
方式及价格受让上述股票。股票转让登记后,阿拉尔水利水
电公司的欠款全额偿付完毕。

根据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供的公告资料,青松建化公司已
经就《转让协议》签署事宜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转让协议》各方均具有签订
《转让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各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转让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转让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目标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
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郑术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96811666,注册资本:137879.0086万人民币,实
缴资本:40785.65万元,注册地:新疆阿拉尔市滨河大道东
1395号,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
围:年产10万吨硫酸(93%,98%)、年产12000吨盐酸的生
产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车维修(二类);
成品油零售、液化天然气销售(以上内容仅限所属分支机构
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磷肥、硫酸钾、复合肥、重晶
石粉的生产销售;水泥、水泥熟料、预应力多孔板、加气砼
砌块、水泥预制构件、石灰粉、石料、建筑涂料的生产销售;
洗车服务;润滑油、汽车零配件、钢材、化工产品、建材、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铸造件、通用零部
件、机械设备安装;场地租赁;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劳务派遣;余热发电、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松建
化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二)标的股票权属以及限售情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青
松建化公司40,000,000股股票,标的股票全部为无限售流通
股。标的股票权属清晰,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标的股票权
属清晰,属于可依法转让的资产,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1.本次交易转让方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受让方为阿
拉尔统众公司,双方均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下的企业。

2.本次交易前,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6.60%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2.63%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公司,股权占比39.50%。

本次交易后,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9.09%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0.14%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控股青松建化公司39.50%的股
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股份。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作为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下的企业,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
4000万股股票转让给阿拉尔统众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青松建化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阿拉尔统众公
司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免除发出要约的相关
规定,阿拉尔统众公司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六、本次股票转让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转让的转让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具备依法完成本次转让的主

体资格;
3.本次转让的目标公司青松建化公司有效存续,阿拉尔
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属于可依法转让的
资产,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4.本次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
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阿拉尔统众公司可
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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