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6885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担任芯动联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于 2024年 1月 8日、2月 22日、3月 21日对芯动联科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人包红星、陈利娟和项目组成员刘扬。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人结合芯动联科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芯动联科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询了公司 2023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取得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芯动联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度已披露的公告文件,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 2023年度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并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清单、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及重大资金来往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有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2023年 7月,由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笔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2.84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电费,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实际应用于 MEMS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针对该募集资金账户操作失误的情况,公司已要求对方原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行。除上述情形外,芯动联科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 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 核查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芯动联科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 7月,由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笔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2.84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电费,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实际应用于 MEMS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针对该募集资金账户操作失误的情况,公司已要求对方原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行。除上述情形外,2023年度,芯动联科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投资者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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