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铜峰电子(6002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22:56:19 中财网
原标题:铜峰电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郑伟、王凯
办公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铜峰工 业园
联系方式:0562-2819178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0号)核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公司”)向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家(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7,306,59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266.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39,733.7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8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铜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 2024年 12月 31日。

国元证券铜峰电子 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铜峰电子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 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 及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 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 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详见“二、保荐人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承诺事 项。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 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 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 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 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 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2023年9月5日,铜峰电子通过“新能源 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徽商银行铜陵北京路支行)购买 了10,000万元的七天通知存款。2023 年10月18日,上述七天通知存款本金 10,000万元及利息18.51万元已经全部 赎回并自动回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 司于2024年3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 上述事项予以追认。除上述事项以外, 铜峰电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铜峰电子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铜峰电子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铜峰电子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具体见本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之“18”,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铜峰电子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铜峰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