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23:10:44 中财网
原标题: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巨潮资讯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其他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内外部大型会议;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公众号、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公开发布的信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单位人员需要通过前述相关平台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的,相关信息应事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
查,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必要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人
员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含下属子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单独接受投资者、媒体、分析师等的调研、访谈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正式和非正式沟通,接受调研访谈的提纲和沟通要点应事先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经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
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
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并可通过公告的方式事先征求投资者的问题并提请进行相关回复准备。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者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前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当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
部门在接受来访者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采访或调研的拟回复内容需提前报备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确认是否存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来访者事先
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提前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
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并填报“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线实时提问答复审批表”,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在取得有分管领导(如需)、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在线实时提问答复审批表”后,办理互动易的问题回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设置和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
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
作。

第四十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
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
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四十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
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
订时亦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原《接待和推广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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