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830779):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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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25日 23:30: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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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武汉蓝电: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
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4-021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满足
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超过
2,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 1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满足
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在一年内拟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超过
2,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 1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
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
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此外,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
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
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
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
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在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
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
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七)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
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
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
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 |
|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3年 12月 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东提议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3月 2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