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688300):联瑞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00:42:00 中财网
原标题:联瑞新材:联瑞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联瑞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
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江苏联
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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