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30053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01:02:04 中财网
原标题:今天国际: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长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同时,只能在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3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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