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603577):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 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 行授权委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 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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