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30037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15:41: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铁装配:《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38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 3月)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规定表决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规定表 决通过。
   
   
   
2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3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 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审查法治工作规划、 重大法治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手册,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培 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内外、行业内外相关企 业的薪酬状况,向董事会提交调研报告; (二)拟定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年 度薪酬计划方案,薪酬政策和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三)组织对公司薪酬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和确认,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交绩效评 价报告; (四)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 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权数量、 授权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情况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 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6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 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保持独立性,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本章程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8-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9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11-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2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四)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 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13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14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5-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16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7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 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 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 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 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 的现金分红政策及 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 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 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 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 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 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 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 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 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 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 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8-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行业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注:1.上表未全部列示仅做简单文字修改的内容,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号依次顺延,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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