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规定表决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规定表
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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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
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审查法治工作规划、
重大法治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手册,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培
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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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内外、行业内外相关企
业的薪酬状况,向董事会提交调研报告;
(二)拟定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年
度薪酬计划方案,薪酬政策和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三)组织对公司薪酬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和确认,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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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交绩效评
价报告;
(四)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
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权数量、
授权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与考核情况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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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
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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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
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保持独立性,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本章程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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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
| 选举决定。 |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8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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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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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
| |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1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四)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
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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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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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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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16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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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
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
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
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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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
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 的现金分红政策及
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
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
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
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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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
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
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
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
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
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
(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
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
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
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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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行业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