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300374):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41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铁装配 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一名 本委员会委员代为履行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 门负责。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相关各部门的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 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 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被提名人未同意前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7)根据董事会反馈意见和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原则上 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 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 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 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 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 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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