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300238):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15:55:39 中财网
原标题:冠昊生物: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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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的委托,指派李彩霞、杨雪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冠昊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冠昊生物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冠昊生物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冠昊生物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冠昊生物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截至2024年3月 2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昊生物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55,834,322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21.05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冠昊生物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3人,代表股份数 24,536,206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9.253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冠昊生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194,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8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赵军会回避表决。

同意9,768,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2%;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1%;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该议案获得通
过。

7、《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9、《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9,865,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72%;反对 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8%;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9,865,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72%;反对 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8%;弃权 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194,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弃权8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杨雪莹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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