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01:32:39 中财网
原标题:人民同泰: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长期战略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
的政策导向;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
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
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 对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研发方向、重大研发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
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
定公司运营管理部担任,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
策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办公室;
(四) 由工作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
开前 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 10 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
前予以回避。因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末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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