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会计政策变更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01:32:48 中财网
原标题:人民同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24-00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2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
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未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
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按照解释第 16号相关规定
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解释第16号要求,对公司作为承
租人的租赁交易将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64,178,063.3771,185.8664,249,249.23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7,163.394,507,163.39
未分配利润1,779,312,870.83-4,441,299.541,774,871,571.29
少数股东权益-1,061,482.025,322.01-1,056,160.01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2年度)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82,148,218.20-1,104,089.6581,044,128.55
少数股东损益-38,173.9772,314.3934,140.4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照新旧衔接要求,对于在首次施
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
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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