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万东医疗(60005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东医疗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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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9:06: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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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万东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万东医疗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栋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璐 | 联系电话:010-56715900 |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东医疗”、“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万东医疗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
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关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各项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
内控制度。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
万东医疗 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万东医疗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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