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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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9:36: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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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丽人丽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
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4-017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
的派发事项。 |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
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
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当公司发生以下特殊情
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
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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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
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
数。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
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
数;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
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目标、
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
常股利加额外股利。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
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如需)后,除前述第(二)项
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外,在当年盈利且母公
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
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
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上半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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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
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
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
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
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
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
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 | 过。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
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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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公司因前述第(二)项规定的
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
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 |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
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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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
和计划的议案的董事会会议
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
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
例的,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
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
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相关部
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
事会拟定。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
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
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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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
的,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
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除上述修订和增加/减少条款及因修订和增加/减少条款作
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
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
备案手续。上述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