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9:36:25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丽人丽妆: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40328&stockid=53541&stockcode=605136)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丽人丽妆”或“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共有两名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和张雯瑛女士,报告期内,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张雯瑛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3 年度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乐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谢乐,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
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谢乐
2024年3月29日
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雯瑛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张雯瑛,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
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雯瑛
2024年3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