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9:36:25 中财网
原标题:丽人丽妆: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共有两名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和张雯瑛女士,报告期内,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乐先生、张雯瑛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3 年度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乐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谢乐,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谢乐
2024年3月29日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雯瑛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张雯瑛,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雯瑛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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