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600249):两面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20:21:08 中财网
原标题:两面针:两面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为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紧
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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