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远洋捕捞,海淡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和贸易,食品
销售;渔船、渔业机械、船舶设备及配件;绳网及
相关产品,包装纸箱,日用百货;仓储运输,信息
技术服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向境外派遣相
关行业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远
洋捕捞,海淡水产品养殖,渔船、渔业机械、船舶设
备及配件、绳网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品),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无 |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九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上海市或公司公告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61号3号楼或公司公告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无 | 新增:
第七十九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无 | 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
|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月和
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比例:
……
(八)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十一)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比例:
……
(八)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十一)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二)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
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
说明。
(十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
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的要求。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中国境内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