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业(600528):中铁工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3月制定)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4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铁高新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 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 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门会议成员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成员任期 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第五条 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在董事会换届后、召开第 一次专门会议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产生。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会议。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 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主持。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通讯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必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表决时发表明确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发表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 理由或障碍。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且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董事的书面意见以及其 他会议材料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专门会议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专门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专门会议日常工 作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与会议拟审 议事项相关的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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