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环数控(002903):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00:32:38 中财网
原标题:宇环数控: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因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拟审议的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委员应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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