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公司”)向A股原股东配售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浙商银行在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6日核准的证监许可〔2023〕339号文《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浙商银行于2023年7月6日向A股原股东配售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56,073,153.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1,848,147.87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3年6月27日到位。2023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浙商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023年6月,保荐机构与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浙商银行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根据《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经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复印专户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截至专户存储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前,《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7日,浙商银行已收到本次A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756,073,153.70元,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9,646,728.55元及相关增值税税费人民币1,778,803.71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9,724,647,621.44元,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2023年度,公司已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 情况。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浙商银行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投资相关产品等情况 2023年度,浙商银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投资相关产品等情况。 六、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浙商银行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充实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无结余募集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问题 2023年度,浙商银行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九、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商银行关于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报告认为,浙商银行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十、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及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2023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银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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